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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督导律师
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个人综述:
自2015年起即专注从事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各类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以及极强的逻辑思维,从业以来一直秉承“专心、专业、专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执业理念,尽自己所想、所能,付出百倍努力,只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办理以及参与案件数百起,案件涵盖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省政府或国务院行政复议听证、企业拆迁、集体诉讼等,足迹遍布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尤其擅长集体性案件和企业拆迁案件的谈判与调解、省政府复议听证等。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业拆迁、厂房拆迁、国务院裁决、听证、养殖户拆迁
执业经历:
2015年至2018年,就职于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2018年至2020年4月,就职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至今,就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1. 代理商丘市张先生因不服某县政府土地征收决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纠纷一案,后被最高法指令河南高院再审。典型意义在于:县政府并不能对土地征收决定与其所依据的省政府征地批复两者的红线范围是否一致而作出合理说明;
2. 参与滨州市王先生因不服某县政府征收购买协议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一案,后被山东高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中院继续审理。典型意义在于: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3. 代理内蒙古贾女士、蔡女士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一案,后被内蒙古高院依法提审,再审请求得到支持;
4. 代理张家港市某公司因复垦拆迁而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后经法院成功调解结案,诉求得以实现;
5. 代理广西桂林市某先生诉某县政府强制行为纠纷一案,后确认被告违法并获取满意赔偿;
6. 代理浙江海宁市某镇十余户撤销违建认定、限拆决定、强拆行为纠纷案件,均被撤销、确认违法;
7. 代理江苏扬州某先生因高速占地一案,成功协商达成一致,不仅社保予以缴纳,补偿款提高数倍;
8. 代理长春市某区某先生撤销某政府因用地规划许可而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后被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
9. 山东烟台某区赵先生房屋强拆案,在未有任何政府行政行为的证据下,仅凭土地出让的受益者因素由山东高院发回重审并给予指导意见后胜诉,确认烟台市政府违法。并在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赔偿诉讼案件中支持了我方提出的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10. 山东德州某区张先生等五人房屋征收纠纷案确认某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1. 河南洛阳某县房屋征收纠纷案中确认某县房屋征迁通告违法;
12. 河北唐山某市刘先生棚户区改造纠纷中确认某市房屋征迁公告违法;
13. 云南昆明某区董先生城中村改造纠纷中确认某区政府断水断电以及撤销补偿安置告知书均胜诉,且两案具有法律典型意义,断水断电属于强制行为的一部分,应推定征收主体所为;补偿安置告知书在责令交地决定未作出或吸收前,具有完整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形式,依法具备可诉性。现本案已在昆明市中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补偿价值从154万增加到近800万总价值;
14. 上海静安区某企业征收纠纷案仅凭前期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阶段便使对方区政府主动增加二百多万并获得市政府准许的复议决定。
15. 阜阳界首市代先生宅基地征收纠纷中确认市政府强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征地批复在实体方面确认违法;
16. 湖北荆门朱先生高铁占地拆迁纠纷案起诉后通过庭外调解签订满意补偿安置协议;
17. 湖北荆州松滋市谭先生房屋拆迁纠纷案启动程序后在市法制部门的协商谈判中达成了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律师费亦予以了支持;
18. 四川成都崇州市村民失地保险集体纠纷案向四川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交由市法制部门协商化解纠纷,后达成一致协议,对于失地农民按照最新的政策缴纳社保,政府为此需承担社保资金2000多万;
19. 四川内江绕城高速涂先生土地征收纠纷案在诉讼区政府强制占用土地纠纷案中法官多次协商化解纠纷,政府征收部门同意给予原告方不到两亩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经营损失等费用近60万元;
20. 四川内江高新区城中村改造纠纷中刘女士因曾经补偿安置协议被代签致使权益受损,后提起法律程序后征收部门对于人口安置费等补偿问题多次主动协商解决并在原协议基础之上增加补偿款;
21. 山东德州张先生、施先生等五人起诉某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
22. 山东济南历下区零星棚户区改造项目案件纠纷,虽当事人产权证未注明出让,但其房屋购买时间过早,发生在土地公有制之前,山东高院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导应当参考周边正常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评估不应扣除土地出让金或相应税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3. 北京顺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非本人所签订亦未予以追认而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4. 浙江湖州房屋拆迁纠纷案因对方少批多占促成协商谈判机会达成一致满意补偿安置协议;
25. 浙江临海市养殖场强拆纠纷案,临海市人民法院撤销限拆通知以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均胜诉;
26. 浙江永康市安置纠纷案纠纷,后人民法院确认政府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
27. 河南鹤壁市牛先生厂房限期拆除纠纷案,通过法律程序被予以撤销,当事人厂房得以保留;
28. 山西绛县非法占地案,后通过查处法律程序对非法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三百多万处罚并没收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
29. 山东济南历下区曹女士案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后被山东高院裁判以案涉房屋院落虽不是出让但其土地及房屋系土地公有制之前购买所得,即应参考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补偿,不应扣除相应比例出让金或税费。该案代表性在于:建国之前或施行土地公有制之前取得的房屋发生征收补偿纠纷时应尊重历史渊源因素以及我国相关宪法、法律随着时间的调整以及沿革等因素;
30. 河南鹤壁某驾校强拆纠纷案件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其他大量案例不再赘述。
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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