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职位:督导律师
主要执业方向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全国各地,代理数百起征地拆迁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拆迁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
执业经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
典型案例:
下面是几起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过的、特别值得肯定和推崇的、有重大创新突破的成功案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即“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该案历时4年之久,其间屡屡遭遇不顺,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但王金龙律师和19位委托人一直不懈坚持,最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代理意见得到晋城市检察院和山西省检察院的认可,于2020年由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召开听证会,协调政府部门、开发商和棚户区拆迁户代表,几方签署和解协议,由开发商退还所有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下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中关于此次评选活动评选结果的官方报导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_r2th0F8kr3DEq1Owtzg)
2、助力城镇未成年儿童享受农村村民安置待遇案件——乐山黄某请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件。(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607号)
黄某为未成年女孩,案发之日十二岁,其母亲因为上学原因农转居,黄某出生后随其母亲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遇到征地拆迁时,征收部门只承认其母亲的安置资格,对于黄某以非农业户口为理由拒绝安置。母女俩为了“讨一个说法”,诉讼多年屡屡败诉。后在再审申请期限仅剩5天时找到了王金龙律师团队,王金龙律师和团队周荣增律师代理后,在极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并找到了案件突破口,组织有理有据的再审申请书,最终通过再审扭转了一审二审的不利局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在其母已经被认定为农业人口安置对象的基础上,因其人身依附性和生活来源从属性,也应当与其母的安置补偿方式具有一致性。
此案获奖情况:一、该案再审申请书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中被评最为最佳其他类法律文书;二、该案例被选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十大案例”。
3、历史无证房屋并非当然为违法建筑案件——桂林市某村村民黄某与当地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行终269号)
黄某1997年在村内建有一套房屋用于自住兼出租,当时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该房屋被纳入某征地拆迁范围后,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不给补偿。不久后当地自然资源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并要求3日拆除,王金龙律师和团队陈福文律师代理后立即提起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一审毫无悬念的败诉了,随即上诉到桂林市中院。王金龙律师提出:1、案涉房屋建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并且其没有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违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不属于法定必须拆除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不能适用颁布后的法律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进行规范。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四)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建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4、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被告有“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最终,桂林中院采纳了王金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桂林中院的判决书直接指出,案涉房屋既已纳入征收范围内,就应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该案例被“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评选为“2020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下方为律媒桥公众号官方报导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dMQVFth7gMuoGq4_nhQEg)
4、助力“0赔偿”“超期”临时建筑获周边市场价70%赔偿案件——辽宁沈阳新民王女士等9户“违法建设”行政赔偿案件。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行赔终103号、(2020)辽行赔终104号等)
辽宁省沈阳市王女士等9户,于一九八几年在某街道街边建设了房屋用作商铺经营,当时取得了《临建房、商亭执照》。2015年年中,当事人收到了一纸《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盖了快30年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0补偿”,不久后还遭遇了强拆。难以接受之际,几户人被迫走上了自己维权的艰难道路,提起的多个诉讼屡屡败诉、遭遇各种挫折。在国家赔偿阶段一审败诉后,几位当事人几经商议后决定找专业律师代理,临近二审开庭之时王金龙律师及团队陈福文律师、黄伟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委托,该案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判决“0赔偿”,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判决只赔每平米150元,不服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院,二审直接改判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赔偿房屋损失。
5、一审中院认定合同无效,二审高院改判有效,返还合同价款提高八百万余元!——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种苗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民终2号)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签订《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投资巨大。承包期未到期情况下遇到征收,合同双方对于补偿数额产生重大分歧。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仅判给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0万左右。一审判决不利的情况下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王金龙律师团队,该案案情复杂,挑战性极高,王金龙律师及团队李银磊律师代理后仔细研究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坚定的认为案涉合同有效,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随即及时改变代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完全认可王金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和返还承包费用的计算方法,判决结果与代理意见几乎无异,改判返还承包费、沙坑治理费用增加将近八百余万。
除以上特别有创新突破的案件外,王金龙律师团队还代理如下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按案件类型和地区分别列举如下):
一、企业征收案件:
1、成都某涂料厂建设多年的厂房被一纸《限期腾地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为违法建筑,王金龙律师介入后,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发现该决定书错漏百出,于法无据。后王律师及时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该《限期腾地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在“决定书”风波过去后,街道办登场,开始实施断水、断电、堵门等各种逼迁手段,最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拆,后王金龙律师团队先后提起确认堵门行为违法之诉和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最终该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委托人签订了满意的补偿协议。
2、四川某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被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在签约期内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后该地人民政府向该公司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该公司所拥有的房屋按照工业性质补偿,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后,认为该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应予撤销,随即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补偿决定书的判决。
3、四川营山某公司的厂房突然被当地住建局认定成危房,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10天后,住建局及其他职能部门对案涉房屋组织了强拆。后该公司委托了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该案,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庭审中,王金龙律师团队提出被告的强拆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拆危”代“拆迁”,并存在多处违法之处,最终法院作出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获得有利安置补偿条件。
4、北海市黄先生养殖场征收补偿纠纷案,该案中城管局等部门以清理违建为名强行拆除了当事人的养殖场、并将当事人养殖的生猪卖掉、猪仔活埋,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该案已进入行政赔偿阶段。
5、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李先生租赁的育苗场和自有的海域承包经营权由于荣城市政府半岛屿环海路建设项目被“征收”(但没有征地批复,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属于违法占地),现该案已进入赔偿程序。
6、山东济南袁某经营的酒店涉及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即被违法强拆,经王金龙律师代理,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提高补偿100多万元。
7、江苏省南京市某液化气公司(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案中,王金龙律师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详细调阅燃气规划、燃气布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委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出“置换优先,补偿其次”的安置补偿方案及谈判策略,参与企业征补谈判,与政府协商,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推进中。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1、济南市长清区三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该案系征收部门对当事人合法自建房不予补偿而引发,目前通过律师的努力一位当事人已得到妥善解决,另外两位当事人的案件正在稳步推进当中。
2、乐山市石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该案在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手段,将有关部门的多个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现已进入赔偿诉讼程序,赔偿数额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3、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苏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就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约一百万的补偿。
4、代理武汉市周某等100多人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该案已得到顺利解决。
5、代理合肥市刘女士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再审一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二审的错误裁定。
6、武汉武昌区水果湖王女士等十几户于2018年就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专项事务委托,将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经法院的全力调解,目前该案所有当事人全面解决,取得了相当满意法补偿结果。
7、成都市武侯区五户商铺征收补偿纠纷案,该案系征收部门以“排危”为名强行拆除当事人的商铺,律师介入后已完成信息公开及一系列诉讼工作,即将进入行政赔偿程序。
8、天津东丽区新年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李先生等13户居民的小二楼被以危险房屋强拆,先后向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及不履行查处违法,经法院调解,该案目前全面解决,补偿标准从当年(2012)年启动征收之日的每平米8000元提高到每平米将近50000元。
9、武汉市长江社区居民经洪山区政府主导被协议拆迁,其中二百户居民委托王律师进行代理,与政府协商、谈判,提起行政诉讼。
10、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李先生征收补偿安置案,因该案时间跨度长,难度大,通过汇总、分析政府信息,获取重要证据,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推进中。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1、代理山西省右玉县下堡村百余户村民就右玉县政府违法占地不依法足额给付村民土地补偿款上访控告,后成功得以调解。
2、桂林市某村村民黄某1997年在该村建有一套房屋用于自住,没有任何批建手续,后该房屋被纳入某征地拆迁项目中,当地自然资源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后很快提起诉讼,一审“无悬念”败诉后上诉到桂林中院,桂林中院采纳了王金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撤销该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代理遵义市冉某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律师代理后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并撤销了被告基于违法的评估报告而作出的补偿决定,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江苏徐州泉山区七里沟王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经王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阻止了强拆,化被动为主动,为争取高额补偿安置打下了有力基础。
5、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郭先生等18户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未取得省政府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被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并拆除,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就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提起复议,省人民政府自然纠错,确认该批复违法,为赔偿诉讼取得了有利证据,现该案进入赔偿诉讼,正在审理中。
6、内蒙古赤峰市贾X村113户群体性征收补偿安置案,通过对征地批复提出听证申请、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律师建议函、针对征地告知书、“以拆伟促拆迁的”系列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组合维权方案,效果良好,补偿金额大幅提高,目前已顺利签约约1/3户,其余各户正在进行中。
7、江苏南京王女士土地权属登记纠纷案,经王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争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8、浙江金华翁女士房屋征收补偿维权案,经王律师代理,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手段,化不利为有利,为委托人争取了满意的补偿安置条件。
9、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先生征收补偿纠纷案,接受委托后先后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等就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目前已取得胜利。
10、辽宁省沈阳市王女士等9人群体性征收补偿安置案,本案涉及年代久远的临时建筑超期,被认定为“违法建筑”“0补偿”后强拆。国家赔偿阶段一审败诉,临近二审开庭之时临危受命接受委托,详细阅卷及了解案情后,提出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目前本案已完结,经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后,辽宁省高院判决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赔偿。
四、其他民事诉讼以及非诉案件
1、代理燕郊开发区星月云河小区全体业主并成功解决小区旁工厂环境污染问题。
2、北京大草原公司诉李永方股权纠纷案,代理李某某使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多年的的执业积累了丰富的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3、成功代理王某诉三河市公安局不予办理落户(出生登记)行政复议案。
4、代理河北燕郊开发区星月云河小区全体业主与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秦皇岛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诉讼、非诉协商、成功解决天洋城小区楼群对星月云河小区采光侵权纠纷,使广大业主得到经济补偿。
5、担任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参与该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安置、农用地的征用审批、五证办理、工程承包、商品房销售、银行阶段性担保及客户的按揭,以上所有事务的涉法事宜谈判、推进、协调及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签证以及诉讼业务的代理。
6、办理山西玉龙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清退以及股权转让的谈判,法律文书的起草以及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山西玉龙投资集团牛心堡风力发电项目中,参与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风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并购、股权转让的谈判,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该项目的省发改委的立项、省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土地、环保报批、推进;该项目的所有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等所有法律文书的谈判、起草、签订。
8、参与建州(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作为无限合伙人发起成立的建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徐州天智投资有限公司就天智大酒店6000万元的融资方案的策划、商务谈判、法律文书的起草签订及项目当地的土地部门抵押登记。
9、楼某重大交通事故案,楼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此次诉讼中,为原告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并或准予,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律师努力,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此案。
10、通过诉讼手段为三河京龙新型管道有限公司在京、津、冀区域内追缴货款并索赔违约金,为公司挽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得到数百万元的违约金营业外收入。
11、三河张某继承其叔父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死亡后,存于银行的存款因无法定继承人无法取出,律师代理后,提交张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分得遗产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由张某继承部分遗产。
12、代理马某、宋某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争取使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都得到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代理李某与安某、金某的租赁纠纷一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启动合法诉讼等形式,促成良好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冯某诉北京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3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加盟费40000元、保证金2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4)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15、代理深圳市某公司同北京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成功为当事人执行回款203491元案款以及违约金127726.62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五、刑事辩护案件
1、田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自首以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减轻处罚处有期徒刑一年。
2、吉林张某强奸致轻伤案,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是,律师没有放弃努力,在被害人警戒、防范并提出巨额索赔要求,律师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做被害人思想工作,最终达成小额赔偿和解协议-要求赔偿五十万元,最终赔偿三万元,据此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使被害人被法院从轻判决三年。此案,如果没有没有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至少要判决五年六个月。
3、续某某敲诈勒索案件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意见被采信,判处拘役五个月。
4、辽宁开原团伙网络诈骗案,在公安批捕阶段,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提出不予批准逮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对刘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5、山西王某故意伤害案,为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经过与被告人家属多次协商最终为被害人争取到一百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如依法只应赔偿三十万元。
6、担任北京圣象集团法律顾问,在圣象分店经理合谋财务人员虚构客户资料侵吞公司货款数十万元之职务侵占案件中,代理圣象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证据、全力配合办案机关成功侦破此案。
7、河北三河刘某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采信,从轻处罚,判决缓刑。
8、某外籍夫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监视居住,担任二位辩护人,涉及中外两国外交关系,属外国各大媒体头条新闻。
9、马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指控犯罪数额为100万余元,接受马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上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提出并要求重新清点申请的意见,经重新清点后,数额大大降低,远远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引起法院的注意。
10、周某驾驶推土机作业不慎将正在拾荒的苗某铲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担任辩护人后不辞辛苦,无论从刑事上还是民事上都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获得当事人的全程认可。
11、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律师全程介入,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提交的故意杀人未遂定性不准,最终被法院采纳,推翻故意杀人(未遂)的指控,改为故意伤害案。
12、苏某某合同诈骗案件中,代理被害人,经过往返市郊两地多次,调取证据,查阅大量资料,审阅全部卷宗,提出嫌疑人诈骗金额已超过三十万,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应予以重判同时追缴诈骗的全部财产,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打击了犯罪嫌疑人。
13、张某某盗窃案,律师从当事人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主动赔偿损失、行为后果、偶犯、初犯、悔罪表现、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方面为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14、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公安机关起初定性为故意杀人案,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走访调查,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细节,提交对张某定性有误,最终改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多次与被害人沟通,权衡利弊,获得被害人谅解,为张某争取减轻从轻处罚起到重要作用。
15、李某故意伤人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被采信,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6刑初1221号判决,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要求的152480.26元判决为赔偿53018.16元,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4 京ICP备12019459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