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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 律师

职位:督导律师 工会主席

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 刘博韬 督导律师·工会委员会主席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从业年限 15+年
  • 承办案件 1000+件
  •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务 | 劳动纠纷
  • 律师介绍:

        执业经历

        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近15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目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士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干件。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 | 以忠于当事人利益为原则

        擅长民商事案件代理,曾代表世界著名奢侈品牌权利人进行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诉讼。曾从事过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劳动纠纷等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刘博韬律师具备极其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多重业务视角,在处理案件时,精准把握法律要点,迅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其给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常常成为当事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贵州省安顺市王某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提审本案,再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院、安顺市中院两审判决书,并撤销安顺市西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最终使得包含王某在内的几十位当事人的房屋得以保存。该案在同类案件中罕见而又典型,极具代表性。

  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行政诉讼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某公司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案件“(2016)苏行终387号”。江苏高院认为,在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初步证据,而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权利人关于强拆主体的主张成立,避免出现权利人房屋被拆除后行政机关推诿承担责任的局面。该裁判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强拆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成功案例

  1、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先生等7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0-042);

  2、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高女士等2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0-141);

  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杨先生等9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0-314);

  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程先生等17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0-332);

  5、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朱先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0-392);

  6、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王先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1-034);

  7、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丁先生等46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2011-054);

  8、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王先生等16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1-061);

  9、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佟先生等3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1-150);

  10、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袁先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1-353);

  11、北京市房山区稻田二村刘先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2-019);

  12、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吴女士等12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2-29);

  13、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竹行镇林先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2-56);

  1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崔先生等22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2-58);

  15、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先生等21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2-384);

  16、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农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3-430);

  17、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五号地块付女士等15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2012-509);

  18、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陈先生等23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3-030);

  19、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十七号地块李女士等11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2013-050);

  20、某香港公司因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及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2013-061);

  21、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某企业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

       22、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洪女士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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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

电话: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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